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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

时间:2017-05-17 [字号: 超大 ] 来源:

据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有关部署要求,推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要求,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要当好桥梁纽带,畅通党委、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联系;要强化社会责任,体现价值引领和文化担当;要服务会员单位和广大文化工作者,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要推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意见》提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要做好培育发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规范管理。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推动党组织全覆盖、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行业组织党组织建设与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行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严格规范全国性行业组织的成立,加强规划指导,压缩总量、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党委宣传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组织比照全国性行业组织从严审批。对于跨行业、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行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同时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加以控制。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企业网站等各类网站以及“两微一端”运营机构不得自行成立有相对固定组织机构的联盟、协会等全国性合作组织。

建立健全行业组织评估标准,完善退出机制。规范行业组织涉外合作与涉外交往活动,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依法管理境外行业组织在境内的活动。依法处理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宣传文化、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治。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行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组织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依法取缔非法编印的内部报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立行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网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督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关闭有关非法网站。

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一般也不得在其他行业组织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所兼任的行业组织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行业组织。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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